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较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技术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二)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或专著)。 (三)解决过3项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较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二)能用外语从事接待工作和解答专业性的问题。 (三)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文物的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在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问题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有较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二)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参照上述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1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等较重要研究成果1项以上(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第二,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4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 (三)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等较重要研究成果2项以上(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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